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修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有效遏制威胁河湖健康生命的非法行为,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确保河湖水污染 “可防、可控、可治”,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愿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7年底前,建立各级河湖名录,每一条河(湖)都有河长,全省所有河湖实行河长制。
——2018年底前,城镇内河湖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Ⅴ类水体,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020年底前,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0.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7以上,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总体良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省级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以上,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以当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监管与考核。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提高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按照《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及相关规范规程划定水利生态红线,纳入全省生态红线统一管控。尚未明确管控范围的,参照《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三线一单”系列文件,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原则,依法明确城市规划蓝线,落实河湖空间管控对象,实行分区分类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非法采砂和岸线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强化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依托“千村百镇”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耕还湿、退耕还滩、退养还滩,推进“水网”规划,逐步建立小水电退出机制,实施水系连通工程,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红线区、防洪调蓄区、入海口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中部山区三大江源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行业内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组织体系
(一)河长体系。建立省、地级市、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体系。市县(区)河长制工作落实到村级组织。
(二)省级河长。省级总河长实行双河长制,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兼任跨市县河流河长。
(三)地方河长。各地结合河湖现状分别设立总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各市县党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长,市县长担任总河长,视情况设副总河长,副市县长分别担任河长。
(四)河长制办公室。省、地级市、市县(区)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建。
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务厅,成员单位由省水务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等单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务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各1名分管副厅长兼任。
四、工作职责
(一)总河长职责。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二)副总河长职责。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具体落实总河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河长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拟定河湖管理和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河长制办公室各组成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河长制工作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实施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明确责任主体,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技术服务、河湖巡查保洁等工作需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
(四)明确专管人员。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内河湖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统一招募村(居)委会河湖专管员,负责所辖河湖的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做好河湖保洁与涉河工程管护等工作。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队伍承担河湖保洁与涉河工程管护工作。
(五)严格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市县河长制办公室要在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省级河长管理河流目录
附 件
省级河长管理河流目录
省级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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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名称及
长度(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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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分级管理长度(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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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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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渡江(3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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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7.89)、白沙(89.47)、儋州(43.08)、
琼中(44.82)、屯昌(26.96)、澄迈(98.91)、海口(72.63)、定安(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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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溪(1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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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50.22)、定安(75.52)、澄迈(11.86)、海口(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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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塘河(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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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8.25)、临高(36.27)、澄迈(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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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河(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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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0.79)、文昌(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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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崖河(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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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37.50)、海口(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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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子河(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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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4.63)、琼中(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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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江(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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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22.78)、文昌(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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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溪(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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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17.62)、澄迈(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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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南河(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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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21.18)、澄迈(16.02)、定安(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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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溪(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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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2.37)、文昌(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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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水(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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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4.80)、定安(17.80)、海口(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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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山河(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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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13.84)、澄迈(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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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后河(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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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5.47)、澄迈(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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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滩河(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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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9.87)、琼中(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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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 水(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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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6.89)、琼中(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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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龙河(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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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8.90)、临高(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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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坡溪(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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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12.01)、定安(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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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吉沟(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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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9.33)、儋州(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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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河(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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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8.22)、澄迈(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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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河(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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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2.79)、海口(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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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河(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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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17.42)、文昌(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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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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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泉河(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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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69.68)、万宁(28.54)、琼海(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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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河(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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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77.87)、琼海(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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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河(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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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39.37)、陵水(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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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桥河(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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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46.76)、三亚(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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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洋河(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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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0.69)、定安(10.20)、琼海(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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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桥西河(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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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24.43)、三亚(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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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曲江(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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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55.55)、万宁(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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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滚河(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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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55.23)、琼海(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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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浪河(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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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8.80)、琼海(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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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州河(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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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7.52)、陵水(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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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曲河(3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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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24.08)、琼海(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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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聪河(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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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11.76)、陵水(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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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河(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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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11.64)、万宁(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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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石溪(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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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5.37)、琼海(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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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来河(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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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8.99)、保亭(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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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门村水(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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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8.74)、琼海(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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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荖河(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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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13.94)、琼海(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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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化江(2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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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51.63)、五指山(41.44)、乐东(54.85)、东方(99.18)、昌江(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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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碧江(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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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50.31)、白沙(79.06)、昌江(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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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河(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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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24.16)、三亚(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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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澜河(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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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31.17)、临高(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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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什水(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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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64.61)、保亭(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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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碌河(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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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38.43)、昌江(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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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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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村水(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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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2.60)、儋州(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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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边方河(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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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11.50)、三亚(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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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拖河(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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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18.90)、儋州(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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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河(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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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9.38)、三亚(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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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河(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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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27.02)、儋州(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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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龙河(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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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26.80)、临高(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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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吉河(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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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19.35)、临高(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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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河(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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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8.97)、白沙(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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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河流为界河,分段长度相加会超过河流总长度。 |